住建部發(fā)布關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涉及到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結論為“不通過”的情形。
第四條 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qū)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專家?guī)欤┎⒓訌姽芾?/span>,定期更新專家?guī)烀麊尾⑾蛏鐣尽?/span>
第八條 專家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相關專業(yè)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危大工程專業(yè)工作經驗;
(三)具有相關專業(yè)高級技術職稱(同時具有相關專業(yè)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者可優(yōu)先選用);
(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
(五)未因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而受到行政處罰;
(六)三年內未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無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部分內容:危大工程論證會原則上應在施工現場召開。
第十三條部分內容: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zhí)業(yè)印章。
第十六條 專項施工方案中出現附件所列情形之一時,論證結論應為不通過。論證結論為不通過的專項施工方案須重新編制并組織專家論證,原則上由原論證專家組成專家組實施論證。
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結論為“不通過”的情形(共76項內容)
1.通則
1.1無工程及周邊環(huán)境情況描述。
1.2無施工風險辨識、風險分級及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1.3無施工現場布置圖和資源配置計劃表。
1.4施工工藝技術不滿足設計和現場實際情況。
1.5無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含組織保障措施、資金保障措施、監(jiān)測監(jiān)控措施)。
1.6無施工管理及作業(yè)人員配備和分工(含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和其他作業(yè)人員)。
1.7無危大工程檢驗與驗收要求。
1.8無應急處置措施。
1.9設計和計算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10無相關施工圖紙。
1.11采用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
1.12涉及有限空間作業(yè),無通風、有害氣體檢測、專人監(jiān)護等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1.13涉及地下水,無地下水控制措施。
1.14涉及高空作業(yè),無防高墜安全技術措施。
1.15涉及臨時用電,無臨時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措施。
1.16涉及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無專項防護措施。
1.17其他直接涉及施工安全但又不能在論證會現場提出明確具體的改進措施的情形。
2.基坑工程
2.1未明確土方開挖施工工藝。
2.2無支護體系施作過程及要求。
2.3地下水位之下施工錨桿,無防漏水漏砂措施。
2.4支撐工程與圍護結構沒有實現有效連接。
2.5支撐工程沒有明確拆撐條件及拆撐順序。
3. 模板及支撐體系工程
3.1爬模無附著支撐或承載體、滑模無支撐節(jié)點設計構造。
3.2滑模施工無混凝土強度保證及監(jiān)測措施。
3.3支撐架基礎存在沉陷、坍塌、滑移風險,無防范措施。
3.4高寬比大于3的獨立支撐架無架體穩(wěn)定構造措施。
4.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4.1采用汽車起重機或流動式起重機,未明確站車位置和行走路線,未對支撐面、行走路線的平整度、承載能力進行確認。
4.2借用既有建筑結構的,未對既有建筑的承載能力進行確認。
4.3未明確被吊物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吊點位置;未明確吊物的吊運或捆綁方式。
4.4架橋機架梁工程,未對縱、橫向的穩(wěn)定性進行校核,未明確支腿的穩(wěn)固措施。
4.5群塔作業(yè)安全距離不滿足規(guī)范要求,覆蓋人員密集場所無有效措施。
4.6多機聯(lián)合起重工程,未對荷載分配和起重能力進行校核,無多機協(xié)調作業(yè)的安全技術措施。
4.7對構件翻身、空中姿態(tài)控制、奪吊、遞吊等關鍵環(huán)節(jié),要求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協(xié)調指揮,無工藝描述。
4.8無吊索具安全使用說明和起重能力的校核。
4.9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專項方案中未明確安裝拆除方法。
5.腳手架工程
5.1 腳手架基礎或附著結構不滿足承載力要求。
5.2高度超過50米落地腳手架及高度超過20米懸挑腳手架無架體卸荷措施。
5.3吊掛平臺操作架及索網式腳手架工程無搭設和拆除的施工工序設計。
5.4非標準吊籃無構件規(guī)格、材質、連接螺栓、焊縫及連接板的設計要求。
5.5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架體懸臂高度超規(guī)范且無加強措施。
6.拆除工程
6.1施工場區(qū)存在需要保護的結構、管線、設施和樹木但無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6.2無拆除施工作業(yè)順序安排和主要拆除方法。
6.3影響保留部分結構安全的局部拆除無先加固或者支撐措施。
6.4無拆除吊運和拆除作業(yè)平臺(裝置、結構、場地)設計或設置。
6.5采用機械破碎缺口定向傾倒拆除高聳構筑物或者爆破拆除時無預估塌散范圍、減振、控制飛散物等安全技術措施。
7.暗挖工程
7.1礦山法施工,無超前預支護施工的技術參數。
7.2馬頭門處無加固措施及開洞順序。
7.3無土方開挖與支護結構施工步序圖。
7.4無拆除臨時支撐的安全技術措施。
7.5風險較高的區(qū)段(仰挖、俯挖、轉彎、挑高、擴寬、平頂直墻、鄰近工程等),無施作方法及其安全技術措施。
7.6無盾構設備選型及適應性、可靠性評估,盾構設備選型不合理。
7.7無盾構始發(fā)與接收的安全技術措施。
7.8盾構穿越特殊地段的掘進無安全技術措施。
7.9盾構開倉作業(yè)或臨時停機,無開挖面穩(wěn)定和周邊環(huán)境保護的安全技術措施。
7.10無頂管設備選型及適應性評估。
7.11無頂管始發(fā)與接收的安全技術措施。
8.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8.1無型鋼懸挑梁、U型環(huán)和錨固螺栓的規(guī)格型號。
8.2非標吊籃無構件規(guī)格、材質、連接螺栓、焊縫及連接板的設計要求。
8.3無相關運輸設備及設施(軌道吊、軌道吊籃、小吊車、炮車、卸料平臺等)的構件規(guī)格型號。
8.4無材料運輸、安裝設備運輸安裝工藝。
8.5采用軌道吊籃時,無吊籃與環(huán)軌的連接構造;無纜風措施。
8.6同一立面內交叉作業(yè),無安全技術措施。
9.人工挖孔樁工程
9.1無混凝土護壁施工工序。
9.2開挖范圍內有易塌方地層,無防塌方措施。
9.3孔底擴孔部位無防塌落措施。
9.4無防止物體打擊措施。
9.5相鄰挖孔樁之間無挖孔和灌注混凝土間隔施工的順序安排。
10.鋼結構安裝工程
10.1無吊索具安全使用說明和起重能力的校核。
10.2無起重設備吊裝工況分析及未明確起重設備站位和行走路線圖。
10.3對支承流動式起重設備的地面和樓面,尤其是支承面處于邊坡或臨近邊坡時,未對支撐面的承載能力進行確認,未采取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10.4對未形成穩(wěn)定單元體系的安裝流水段或結構單元,未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10.5對吊裝易變形失穩(wěn)的構件或吊裝單元,未采取防變形措施。
10.6對被提升、頂升、平移(滑移)或轉體的結構,未進行相關的工況分析或采取相應的工藝措施。
10.7無臨時支承結構(含承重腳手架)搭設和拆除施工工藝。
10.8采用多機聯(lián)合抬吊的,未對荷載分配和起重能力進行校核,無多機協(xié)調作業(yè)的安全技術措施。
10.9無索結構安裝張拉力控制標準。
此前,住建部已發(fā)布3份關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文件,點擊可查看全文: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指南》(建辦質〔2021〕48號)
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住建部令令第37號)
附住建部4份文件原文:詳情請閱讀附件 。